4月30日下午,被执行人王某从开封来到淇滨区法院执行局,按照约定将最后一笔60万元的工程款向申请执行人卢某履行完毕,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4年4月,卢某与王某口头约定,由卢某承包王某在某加油站的工程及劳务施工建设,项目费用由卢某先行垫付。2015年2月,卢某按照协议约定将该工程施工完工,之后卢某与王某就该项目工程口头承包协议的事实、工程结算等事项签署《协议》一份,经过双方就工程施工所有费用最终核算数额为230万元,且协议约定王某在6个月内支付完毕,逾期未付则王某要承担相应利息。《协议》达成后,王某先后支付卢某工程款共计80万元,剩余150万元工程款经卢某多次催要未果,故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该案经审理后,判决王某支付卢某工程款150万元及利息,王某不服该判决结果,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履行义务,卢某只得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王某尽快向卢某履行还款义务。逾期,王某既未向卢某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之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王某,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2018年7月,经过执行干警多方努力,被执行人王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卢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王某支付卢某工程款及利息等各项费用共计170万元,该款项分三期履行完毕。协议约定时间到期后,王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仅陆续向卢某支付工程款90万元,剩余80万元工程款未能支付。执行干警再次联系王某,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并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王某表示自己目前确实资金周转困难,现在正在积极筹措资金来解决该案,需要给其一些时间。于是,执行干警将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卢某进行反馈,在征得其同意后决定暂缓执行。
2021年4月30日下午,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执行人卢某相约来到法院,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卢某工程款60万元,剩余20万元用其名下一部奥迪轿车予以抵偿,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