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鹤壁市山城区市民刘某饮酒后骑电动自行车,沿红旗街路段行驶时,与年近七旬的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刘某诉至山城区法院。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饮酒后骑电动自行车,与原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李某构成伤残九级。该事故经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令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该判决书生效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原告,询问被告是否支付赔偿款,得知被告未主动履行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督促被告尽快履行。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督促下,被告支付7万元赔偿款,双方就剩余8万元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由被告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