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浚县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09年7月,被执行人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将申请人郭某撞伤,后经浚县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郭某各项损失费25475.43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属于单位职工,于是向被执行人单位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单位每月协助冻结李某工资卡1000元,以此给付申请人。判决书本金执行完毕后,申请人郭某要求被执行人李某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某表示无力给付债务利息。后执行干警得知,李某本人患病,爱人瘫痪在床,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于是向申请人做工作,希望双方各退一步,听此情况后,申请人表示同意做出让步,双方就债务利息数额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