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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性质起纷争 法官释法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1-04-20 15:27:39


    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被告原是朋友关系,2018年之前,被告为经营生意周转资金向原告陆续借款40多万元。双方出于信任,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也一直按月偿还着利息。2018年,双方经过对账,协商之前的多笔借款按两笔借款计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谁知天有不测风云,被告的生意因为种种原因日趋惨淡,最后连借款利息也无力支付。随后,原告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分两次偿还了2万多元,但未标明该两笔还款的性质。2021年3月,原告将被告诉至山城区法院,庭审中,双方就之前偿还的2万多元是本金还是利息这一问题起了争执,原告认为是利息,被告认为是偿还本金。那么还款的性质倒底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该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即如果有多笔借款中有一笔借款先行到期,那么借款到期之前的还款应该优先计算先到期的该笔借款的利息,如有剩余抵充该笔款的本金。至于后到期借款只能等抵充完毕先到期款项后再行抵充。本案中,因为借条上未载明还款期限,故法院确定该两笔借款自原告起诉之日为借款到期之日,即该两笔款项同时到期,那么偿还的款项就应该均分到该两笔借款上,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因此,该两笔款项优先抵充利息。

    法官提醒,大家在对外借款时,一定要有书面借据,尽量采用转账的方式进行出借与偿还,且应该书面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性质等具体内容,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争执。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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