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中院民三团队审理上诉人某设计院与被上诉人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发电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案件事实后,改判某发电公司承担了给付设计费的合同义务。该发电公司接到二审判决后,向民三团队法官赠送“高效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定分止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锦旗和感谢信。
某发电公司曾经在1993年、2003年与某设计院就燃煤发电机组勘探、设计、施工承包等事宜,先后签订多份《勘测设计合同》。合同履行历时十年,双方经办人员几经更迭,现任工作人员说不清楚付款的详细情况,双方存在争议。去年,某设计院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余下款项。民三团队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及庭审笔录后,列出疑问清单,多次联系双方代理人,要求单位知情人解释当年情况,还原客观真实情况,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判决某发电公司承担给付设计费的合同义务。该发电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对法官的工作态度和判决书均表示肯定。
在今后的工作中,鹤壁中院民三团队将继续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教育整顿为契机,扎实开展审判工作,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增强获得感,提升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