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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被侵害 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1-04-02 16:00:16


    4月1日,山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是一名技术人员,在其工作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某公司为承揽业务,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照片悬挂至该公司宣传栏中,并使用原告名字签署报告。2020年11月20日,原告因为此事身体健康状况受到影响,遂到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被诊断为焦虑状态。虽然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将被告诉至山城区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情绪也比较激动,承办法官考虑到直接判决此案,不仅不能案结事了,反而会激化矛盾。于是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某25000元。至此,这起姓名权纠纷案案结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等权利。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官提醒:个人、公司冒用他人姓名,都可能会对他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甚至给当事人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后可支持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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