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纠纷。
2020年11月25日,徐某在下班步行至山城区长风路某加油站时,被闫某饲养的没有圈养、游荡在外的狗咬伤,后经某卫生防疫站诊断,达到二级暴露,于是接种了狂犬疫苗,支付医药费1818.4元。徐某向闫某索要医药费,闫某拒不支付,双方引发矛盾纠纷。
经报警调解未果,徐某无奈将闫某诉至山城区法院。山城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接到该案件后,将案件移交到诉调对接室,经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员接收案件后,详细了解案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闫某当场支付给徐某1818.4元,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动物侵权致害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要饲养者或管理人违反有关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提醒大家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一定要依法依规饲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