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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入室抢劫 法院酌情判刑

  发布时间:2009-09-06 15:25:38


    近日,鹤山区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麻某盗窃一案,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又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麻某,男,16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鹤壁市鹤山区某小区。2008年3月14日,被告人麻某伙同他人在山城区某家属院盗窃现金700余元,电动车一辆(价值2340元);200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麻某伙同他人撬窗进入鹤山区长风路某居民家中,盗窃冰箱、彩色电视机、饮水机、 电脑等物品,总价值137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决心悔改,且已退赔失主,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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