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白某某与刘某某系多年的朋友。2018年6月刘某某因装修房子缺少资金,就找到朋友白某某借款。白某某碍于朋友情面,凑够5万元放到刘某某家中,双方口头约定一年之后还清,未约定利息。眼看到了还款时间,刘某某迟迟不提还款的事情,这可把白某某急坏了。白某某碍于情面有意无意地提了几次还款的事情,刘某某总是推诿。无奈白某某也放下脸面,在与刘某某的微信聊天中多次催要刘某某还款,刘某某还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2020年12月中旬,白某某将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原告白某某提交了借条,刘某某称钱没有给她,自己不应该还钱。原告白某某又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向刘某某催要过借款。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某并未否认借钱的事实,反而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最终法院采信了白某某的证据,并判决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法官提醒大家,证据的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信息。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就属于电子数据中的“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故法官在判定本案事实时采纳了原告白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从而做出相应的判决。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收集和保存好证据,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