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搬走了,为什么还被房东起诉交租金?”2020年11月的一天,关某一到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就向法官说道。“来,坐下来慢慢说!”法官劝说道。
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关某某为了生计想开一家店,经过实地考察,2019年8月关某租赁了田某的一间商铺,约定租赁期限至2022年8月,并约定了租金和其他内容。关某将约定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交给房东田某后,就开张做起了生意,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
没想到,2020年年初发生了新冠疫情,关某做生意的计划被打乱,店铺被迫关门,何时能再正常营业也还是个未知数。关某衡量了一下,便与房东田某协商退租事宜,并于2020年1月中旬将出租房里属于自己的物品搬走了。但是因为疫情关某并未见到房东田某,也并未将钥匙归还。2020年3月,关某将钥匙归还房东田某。
2020年11月,关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通知,得知房东把他告了很是生气,就急匆匆的从外地赶回来,这便有了开头一幕。关某气愤的表示,自己确实在2020年1月就和房东田某商量好了退租事宜,并及时将房屋腾空。但是除了搬家时录的视频资料,关某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和房东田某达成了退租协议。
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情况后,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与房东田某、关某一同到租赁的房屋里现场勘查。经勘查,租赁房屋内属于关某的物品均已搬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关某提前退租,在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之前,被告关某持有涉案房屋钥匙,具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条件,应交纳此前的租金。因关某搬走后至交付房东钥匙期间的租金未交纳,故法院判决关某支付田某这一期间的房租。
法官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若提前解除合同,更要保留好提前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据,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