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赵某学,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系浚县善堂镇赵礼村村民,2018年未经环评,在本村“吉祥防盗门厂”私建电镀厂,非法从事镀锌生产,在进行镀锌时,将酸洗去油过程中产生的带酸废水利用皮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内挖的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后被县环保主管部门查获。渗坑内的污水检测结果显示:PH值(无量纲)为0.13、化学需氧量为3.80X10mg/L、氨氮含量为362 mg/L、 铜为0.71 mg/L、锌为710mg/L。该液体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34废酸中的900-300-34“使用酸进行清洗产生的废酸液”,且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锌、铜等重金属,属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赵某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赵某学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浚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赵某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从事生产活动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损害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赵某学排放有毒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