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赵某武,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系河南省浚县新镇镇村民。赵某武购买了浚县白寺乡大郭庄村西、共产主义渠东河堤外侧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砍伐林木71株,立木蓄积21.3立方米,价值8984元。后赵某武主动投案,并预缴了非法所得8000元。
判决结果:浚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赵某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责任担当历久弥坚。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浚县人民法院致力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既重视对环境资源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又注重事前预防宣传及资源破坏后的修复工作,不断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宣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惩治犯罪和环保宣传相结合的模式,让公众了解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尊重、理解法院的裁判,引导公众关注环境资源问题,遵守环境规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纠纷,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