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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河南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2-25 11:30:07


    基本案情:周某某与河南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周某某在为中腾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因工受伤入院治疗,双方虽达成60000元的补偿协议,但因公司不同意一次性给付而被诉至浚县法院,法院判决周某某胜诉,中腾建筑公司支付其协议补偿款60000元。

    执行结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刻对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的账户采取了网络及传统查控措施,建筑公司发觉账户不能正常运转时,主动与法官取得联系,希望先给付20000元,并电话承诺余款分两次尽快付清。此时虽恰逢疫情期间,但考虑到该案系涉民生案件,不能拖延至疫情结束,就将法院账户告知公司,让其先把首款支付,并要求其通过微信方式将承诺支付余款的内容发送过来。执行法官及时联系周某某,将公司的承诺内容发给他,周某某也表示同意。因疫情的严峻形势,申请人住在江西且无法出省,该建筑公司的代表人在郑州也不愿路途奔波。经过慎重考虑,执行法官决定书面起草一份执行和解协议,拍照发至周某某的微信上,周某某将协议照片打印签字,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将领款手续签好后,一并拍照发至法官的微信上,在对周某某的身份进一步确认后,通过法院账户将案款汇去。双方隔空达成书面协议,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典型意义:如在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事件期间,且被限制出行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过法院或者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何既能保证协议的形式合法和真实有效,也能保证避免当事人的实际接触,防止危险扩散。通过微信、电子邮件采取执行措施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办案法官虽能用微信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一定要对微信视频、通话内容、邮件发送过程进行全程的留痕,确保程序的合法和实体的公正。

    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执行干警学会创新工作方式,确保执行案件顺利执行,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利,也提高了办案效率,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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