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鹤壁某农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05190元。在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张某某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其在法院另案起诉了鹤壁某农资有限公司,且四起民事案件均已进入诉讼程序,张某某预待四个诉讼判决结果出来后通过抵销互负债务的方式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便依法对案件进行合并调解执行。
执行结果:5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对于双方互负债务的部分抵销,剩余案款6.1万元(包括在5月8日已经履行的2万元),在调解过后由被执行人当庭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四起关联的民事案件也因执行调解成功而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国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相关案件,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就案论案,要把握全局,及时了解案件动态,转换思维来切实解决民营企业问题,及时实现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提供司法保障。
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培育之土,是市场主体的生命之氧,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浚县法院执行局在办理涉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执行案件过程中,在了解到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做到了及时兑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也使双方未审结案件消化在执行中,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办案效率,也以法治护航,优化营商环境,减少民营企业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