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相识多年的好友,双方因借款等问题发生矛盾后,杨某某手写小字报数张,内容涉及如万某某被开除、住过监狱、强奸妇女、扒女人裤子等不实言论,并张贴在万某某家防盗门及楼门洞上。万某某认为杨某某的该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在万某某家门口及门洞口张贴含有不实污蔑内容的“小字报”的行为,已经对万某某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并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公众对万某某品德、声誉、形象的社会评价,客观上侵犯了万某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考虑到杨某某与万某某均已七十多岁,且杨某某的行为并未对万某某造成严重的侵害后果,最终,在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判令杨某某以书面形式向万某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事先经法院审查。
【法官提示】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侵权主要方式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公然为其特征。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散布为其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凡事三思而后行,是保护他人,也是更好地保护自己。
编写人:姚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