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纠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后,向无证驾驶人进行了追偿。
2018年6月2日,被告刘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山城区红旗街由西向南转弯,行驶至某路段与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该事故经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张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该保险公司赔偿后,认为被告刘某系无证驾驶,其公司有权向被告刘某行使追偿权,故于2020年11月25日诉至山城区法院。
最终,本案的承办法官靳红英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调解当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原告撤诉。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款后,可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仍应对自己的过错买单,而不是车辆投了保险就可以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