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下午,淇县法院依法对张某臣受贿、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某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办案人员打招呼,干预以焦某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刘某生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其行为已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某臣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聚焦“打财断血”,对涉案财产查清、判明,执行到位,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进一步聚焦“打伞破网”,深挖黑恶犯罪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线索,不断提升打击合力;进一步聚焦“宣传教育”,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的教育警示作用,巩固扩大扫黑除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