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7日,王某红到某区法院起诉王某法及第三人王某敏,要求撤销王某法同王某敏转让位于该区某小区房产的行为。该区法院速裁团队受理该案后查明,王某红与王某法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经判决,王某法应偿还王某红借款110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法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红遂向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法存在低价向王某敏转让房产的行为,原来,王某敏是王某法的妹妹,王某法为了逃避债务,将位于该区某小区的房产以110元的价格转让于王某敏,企图规避法院的财产执行。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成立,原告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也应当如约偿还欠款。低价转让房产行为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王某红的权益,应当依法撤销转让行为。因王某法转让房产的行为已经被该区法院在另一案件中判决撤销,故承办法官对王某红再行对此诉讼,该院不再予以审查。
【法官提示】
当前,实践中存在大量通过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或者虚假诉讼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以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故法律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赋予了第三人撤销权。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王某法与王某敏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二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应当撤销。在此特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债务人的恶意处置财产的行为,作为债权人,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编写人: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