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以自己能够找到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关系帮助吴某要回其被骗的22万余元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27000余元;后又虚构自己系鹤壁市廉租办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帮助吴某办理鹤壁市淇滨区书香名苑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四件金首饰。经鉴定,该四件金首饰价值人民币44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55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31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示】
近几年诈骗方式不断“推陈出新”,类似本案这种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受害人之所以会上当,还是因为他的投机心理,总想走捷径,最终一再被骗。为了防止被骗,广大群众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1.要有防骗意识。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要懂得调查和思考,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反应。2.不感情用事。诈骗分子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并且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骗走。因此,对于表面上讲“感情”“哥们义气”的诈骗分子(特别是新认识的“朋友”“老乡”、遭受不幸的“落难者”),若对你提出钱财方面的要求,切不可被感情的表象所蒙蔽,要学会“听、观、辨”,要懂得用理智去分析问题。3.忌贪便宜。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特别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许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会对突然而来的“好处”欣喜若狂。总之,诈骗分子行骗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骗取对方财物。对于行骗者和受害者来说,第一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骗者行为表现得最为突出的阶段。虽然行骗手段多种多样,但只要我们树立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克服内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应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
(编写人:王现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