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9日,家住鹤壁市山城区的一位老人徐某把自己的儿媳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带孙费”。原来,2012年张某与徐某儿子杨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杨大某、杨小某。2017年,原告儿子杨某不幸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后杨某的这对当时年仅四岁的双胞胎儿子便由徐某代为抚养。2019年徐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后,整个家庭雪上加霜,经济愈加窘迫。无奈,徐某将儿媳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媳张某支付其代为抚养两个孩子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张某自丈夫杨某去世后至今将自己的婚生子杨大某、杨小某交由徐某代为抚养,张某作为杨大某、杨小某的母亲,在有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应当支付徐某抚养两个孩子期间的相关合理费用。法院综合考虑老人照顾两个孙子的时间、精力和开销,最终判决孩子母亲张某应支付老人60800元的“带孙费”。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子女的第一抚养义务人应当是其父母,祖父母在父或母有能力抚养子女时,并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对于父母有能力抚养但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实际抚养人是有权向父母主张相关抚养费用的。
当然,在父母拒绝抚养或者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祖父母自愿代为抚养孙子女的情况下,祖父母代为抚养孙子女既是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基于一种亲权,在抚养过程中,祖父母花费了一些费用和精力,也相应获取了一种亲权权益,这种利益是金钱无法衡量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考虑祖父母可以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相应抚养费这一法律层面,同时也要考虑当地的实际消费水平及子女的实际收入情况,以更好地平衡民情与法理的关系。家以和为贵,家人之间相处要相亲相爱,遇到矛盾要相互体谅、相互包容,遇到困难要一起克服,避免因家庭琐事对簿公堂,伤害了家庭感情,影响了家庭和睦。
(编写人:尧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