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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巡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4 08:23:45


各县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巡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中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是对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要求,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维护党的纪律和民主集中制,促进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巡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和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1、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贯彻落实市委、市委政法委和中级法院工作部署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5、选拔任用干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

    6、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

    7、重大审判、执行案件的审执结情况;

    8、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情况;

    9、中院党组要求巡视检查和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向中院党组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中院党组的要求,向当地党委政法委、被巡视基层法院院长反馈巡视意见,并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一)成立由中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组成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中院党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巡视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与中院监察室合署办公,主要任务是负责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方案拟定、情况综合、事项督办等具体事务。

   (三)成立巡视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院党组负责。巡视组由1名组长、一名副组长和2名成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巡视组组长由中院党组成员担任,副组长从中院现任县级干部中选任,成员从素质好、能力强、懂政策的科级以上干部中选任。

第六条  巡视组成员遇有可能影响正当履行职责的情形,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  巡视组采取例行巡视的办法,一般两年对各基层法院巡视一遍,对每个法院巡视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巡视时间。除例行巡视外,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日常走访、专项巡视、延伸巡视和再次巡视。

    第八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视法院党组全面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法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党组民主生活和其他有关会议;

   (三)个别征求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有关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廉政监督员的意见;

   (四)与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五)查阅、复制有关会议记录、文件档案等资料;

   (六)在一定范围内就本规定第四条涉及的问题,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和抽样调查;

   (七)受理巡视期间反映被巡视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来信来访,对重要情况可进行深入了解,并及时向中院党组通报情况;

   (八)对走访单位和群众反映的有关案件,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巡视组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建立巡视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定期报告阶段性工作,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向中院党组或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经中院党组同意,巡视组向被巡视法院党组反馈巡视意见,提出整改建议。巡视组应及时督促被巡视法院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受中院党组委派,巡视组组长可以与被巡视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  巡视组不承办具体案件,不干预被巡视法院的日常工作,不处理被巡视法院的具体问题,对涉及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十三条  被巡视法院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支持和配合巡视组的工作,按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原始资料,保证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巡视成果运用机制。要加强与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的沟通和联系,努力实现相关巡视成果的资源共享。针对上一年度巡视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第一季度要召开巡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部署工作。

    第十五条  巡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材料、资料要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巡视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反映真实情况。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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