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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身边法 筑平安城】刑事篇:婚外恋引起报复伤害,持刀行凶反被捉

  发布时间:2020-12-15 16:53:25



【基本案情】

    2017年李某(已婚)与杨某某(未婚)认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但二人的感情路并不顺畅,李某好不容易与前妻离婚了,杨某某却提出分手。李某多次挽回未果,心中顿生报复恶念,多次通过打电话、泼油漆刷字体、张贴通告等方式辱骂、恐吓杨某某及家人。2018年3月20日晚22时,李某奔赴杨某某家,途中借了朋友一把匕首。李某先在杨某某家门外敲门进行滋扰,杨某某父亲杨某甲开门后未发现有人,在楼道里查看时与躲藏的李某发生扭打,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杨某甲的头部及肩部,杨某甲奋力抢夺匕首,在争夺过程中,杨某甲及其家人将李某头面部及胸部打伤。杨某某被李某刺伤小腿部位。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杨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山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婚恋纠纷实施辱骂、殴打等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并持刀行凶,情节恶劣,符合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被害人杨某甲的防卫行为造成了李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与自己所受的较小损伤,二者对比不相适应,但符合刑法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故杨某甲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8年12月19日,山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提示】

    在正当防卫领域中,有两个问题容易引起争议。一是防卫的前提,即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二是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因情感纠纷持刀到被害人家中寻衅滋事,对于被害人杨某某及其父亲杨某甲来说不法侵害迫在眉睫,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虽然从本案的结果来看,被告人李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但是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李某持凶器到被害人家中闹事,被害人是在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实施了正当防卫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轻伤二级,但是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们不能苛求被害人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还要对自己的防卫行为进行精准考量,不应认定超过必要限度。故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责任。

    另外,也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生活中要懂得断舍离,遇事要冷静处理,莫因一时冲动毁掉美好人生。

                                                                           (编写人: 崔艳丽)

责任编辑:李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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