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刑事案件

山城区法院:投机取巧不可行 制假售假受刑罚

  发布时间:2020-12-12 15:41:27


    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香烟案件。

    十余名被告人分工明确,有人负责经外地购入伪劣烟叶,有人负责生产,有人负责物流运输,有人负责销售和上门送货。鹤壁市烟草专卖局在一次突击检查中,在被告人租赁的仓库中查获了几百条卷烟,经鉴定为伪劣卷烟,评估价值一百万余元。法庭上,面对确凿证据,十余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坦白并退赃。

    我国对烟草管理有严格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二十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条文都对生产、销售、经营烟草制品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本案被告人虽然有坦白等可依法从宽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等待他们的依然是数年的牢狱之灾。

    法官提示:全社会提倡勤劳致富,但仍有部分人投机取巧,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获利,此举不但不能发家致富,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