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因矛盾发生纠纷。2016年7月,刘某到商场购物,在门口遇见王某,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打110报警。刘某于2020年诉至山城区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未对本案作出调查以及处理决定,请求确认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要求被告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公安机关辩称在接到110指挥平台指派后,立即派员出警,并告知王某与刘某之间系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解决;且刘某于2016年报警,2020年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超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告向该行政机关申请时间至其起诉时间已经长达几年之久,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提示】
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不同,是程序性的规定,超过起诉期限丧失的是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在法院审理期间是贯穿的,法院在立案、一审、二审期间均会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且为主动审查。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很有可能无正当理由忽略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导致行政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尤其是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向行政机关申请的事项,行政机关未履行或者延迟、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及时提出行政诉讼。另外不同行政管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也不尽相同,应当多加关注,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存在扣除与延长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上述以外的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消除障碍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设置起诉期限的价值在于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法秩序的稳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类等行政案件均应当遵循法律关于起诉期限的绝对规定。保护自身权益要及时进行,“不作为”也有“硬期限”,当事人要及时行使权利。
(编写人: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