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缩短了办案时间,把矛盾解决在庭审之前,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使法院能够把精力集中在解决一些社会矛盾突出的重大、复杂案件上。诉前调解能有效的化解一些矛盾,减少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下面结合我院的相关情况进行论述。
一、诉前调解的启动
(一)可以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类型:诉前调解就目前而言还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均没有规定,所以必须确定哪些案件是能进行诉前调解的,笔者认为诉前调解案件主要是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物业管理纠纷;(3)劳务合同纠纷;(4)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5)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6)合伙协议纠纷;(7)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8)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合同纠纷。
(二)诉前调解人员、办公用品的配备:思想上高度重视诉前调解工作,设立案件调解指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法院内部的诉前调解,在人、财、物等方面尽量给予支持,指派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资深法官专职负责调解,设立专门的调解室,配备电脑等办公用具,制造一个温馨的适合调解的氛围;作为我们基层法院,积极和司法局联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培训,在法院设立联络室,在调解员遇到困难时给予指导,必要时派遣有丰富经验的法官参与案件的调解,
(三)坚持双方自愿原则。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列举的审理前必须进行调解的案件也不能强制调解,更不能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于非审理前必须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有选择调解的权利,法院不能强迫调解。这是调解本身必须遵循的原则。我院在实践中不断规范诉前调解的流程管理,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立案阶段由立案人员负责仔细审查案件,判断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是否有调解的可能。立案人员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应该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如果双方自愿则转入调解室,由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资深法官负责调解。
二、诉前调解的进行
(一)法官在调解进行前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寻求程序上的公正,以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
(二)调解法官一般宜由一人担任,诉前调解毕竟不同于法院的判决,调解员的职责主要是鼓励、帮助和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其工作量和难度相对较小,另外如果调解员的观点前后一致有利于促使调解成功,所以由一名法官进行调解比较合适。
(三)调解采用不开庭且不公开进行的方式,遵循保密性原则,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为当事人披露信息和释放情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让案件当事人在调解法官的引导下进行充分和开诚布公的交流,通过当事人这种推心置腹的交谈让调解能更有效的进行,不担心他们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所作出的妥协和让步会对法院今后还审理此案产生不利影响。
三、诉前调解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的,诉前调解应当终止:
1.当事人拒绝进行调解的;
2、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拒绝参加调解的;
3、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4、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6.侵害第三人利益的;
7.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且拒绝参加调解的;
9、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案件复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立案庭应及时立案、移送相关审判庭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须强调的是:(1)主持调解的法官不应再担任该案诉讼程序中的主审法官,以防止先入为主,形成心证;(2)限定调解的期限防止久调不决、久调不审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