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集中审结了四起盗窃案件。四被告人均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最终,郭某某、李某某、蔺某某、秦某某均因盗窃罪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四起盗窃案件中的被告人盗窃手段均不相同。郭某某在洗浴中心的房间内,趁人不备,将他人的手机盗走。李某某多次在不同的小区等地点,盗窃他人电动车。蔺某某则是潜入居民家中进行盗窃。秦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夜晚盗窃电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或入室盗窃等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并且该四名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中有的已近花甲之年,有的还未到而立之年。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中,有的辩称从小无人管教染上恶习,有的辩称是迫于经济压力伸手盗窃,但这都不能成为触犯法律的借口。经过法庭当庭教育,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
不劳而获可能会一时轻易的获得钱财,但是此种行为侵犯他人财产安全,必将受到严惩。切勿因小失大,一错再错。再伸手,必受囹圄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