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淇滨法院公开对在逃15年的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振玉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振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2月28日夜,被告人张振玉伙同刘爱生、王现军(均已判刑)窜至浚县钜桥镇聂下务村(现更名为淇滨区钜桥镇聂下务村),盗窃该村王某的浚县产150型拖拉机头一台(经鉴定价值4075元)。案发后,该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1994年10月24日夜,被告人张振玉伙同王新中(另案处理)、刘爱生窜至浚县钜桥镇王下务村(现改名为淇滨区钜桥镇王下务村),盗窃张某的洛阳产170型东方红拖拉机头一台(经鉴定价值8290元)。案发后,该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1994年秋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振玉伙同刘爱生窜至浚县农业局试验站,盗窃该站的洛阳产170型东方红拖拉机头一台(经鉴定价值2550元)。1995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振玉伙同刘爱生、王双喜(已判刑)窜至浚县城关乡东常村,盗窃该村李某的浚县产150型拖拉机头一台(经鉴定价值6478元)。案发后,该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张振玉于2009年3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振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振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振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振玉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