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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身边法 筑平安城】刑事篇:明知手机盗窃所得,非法收购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11-27 11:42:27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张某伙同贾某(均已判处刑罚)在鹤壁市淇滨区盗窃了17部不同品牌和型号的手机。张某将其中16部手机卖给在鹤壁市山城区经营手机的被告人毛某,共得款4000余元。毛某明知张某卖给自己的手机是盗窃所得,为了获利,仍然予以收购。经鉴定,毛某所收购的手机共价值人民币6027元。案发后,被告人毛某退出人民币60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明知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毛某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示】

     一谈及盗窃行为,公众们均是深恶痛绝的,据统计,我国每年刑事案件中占据最高比重的就是盗窃类犯罪,盗窃犯罪高发已经成为了影响平安建设公众安全感的一个十分重要因素。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遏制盗窃行为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拒绝购买盗赃,没有人购买缺乏销售发票、来路不明的物品,盗窃现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上,公众不要怀有侥幸心理,认为购买时没有被告知是赃物就不构成本罪。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购买人购买时未被告知为赃物,大多数情况也可以推定为购买人“明知”,从而构成本罪的。具体推定时的依据有:一是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三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如购销发票;四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公众在购买物品时,要避免在以上四种情况下购置,尽可能的通过正规渠道,不要有贪图便宜等心理,以免便宜未能占成,反而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锒铛入狱。

                                                                             (编写人:王现霓)

责任编辑:李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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