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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区法院: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惹纠纷

  发布时间:2020-11-23 16:57:17


    11月20日,山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家住鹤壁市山城区的未某某因生病住院治疗花费了不少医疗费,于是就想着为自己购买一份医疗险,以防身体再次患疾,也给自己的医疗费用添加一份保障。2019年未某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健康医疗险,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了保费。但在填写投保单中有关疾病方面的问题时,未某某隐瞒了自己曾经住院治疗的事实,顺利的投了保。

    真是怕什么来什么,未某某在投保几个月后又因之前的疾病恶化入院治疗了。但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查询到未某某曾在2015年因关联疾病住院,未某某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能获得理赔。未某某很是着急,未如实告知病情就要拒赔,那保险费岂不是白交了,再次住院的大额医疗费可怎么办?无奈,2020年9月未某某向山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注意到未某某虽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却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解除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因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间行使而消灭,此时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1月20日,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理赔了未某某。

    法官提醒大家,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不退保费,故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既遭拒赔又折了保费。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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