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法律故事,用案例为群众传授法律之道、解读法律之惑,弘扬法治社会,共筑平安鹤城。今天,让我们来一起阅读这件因孩子之间嬉戏不慎受伤引发纠纷的故事,看看法官是怎么给大家答疑解惑的。
基本案情:
小高(化名)和小曹(化名)是居住在同一小区、就读于同一小学且年龄相仿的好伙伴,两人经常在小区内结伴玩耍。2019年12月29日,二人在小区内嬉闹时,小曹因蹦跳过程中脚下一滑,眼看就要摔倒,出于本能,伸手拉住了小高,这一拉,巨大的惯性直接导致小高摔倒,并造成其右胫腓骨骨折。事后,闻讯赶来的双方父母紧急将小高送往医院救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拨打110报警调解无果,小高的父母以小高的名义将小曹及其监护人小曹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小高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高、小曹均系未成年人,小曹在玩耍过程中造成小高骨折受伤,其父母作为小曹的监护人应当对小高的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小曹的监护人赔偿小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24.27元。
法官提示:
由于当今社会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外出与其他伙伴结伴玩耍便显得尤为平常。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者危险源缺乏一定的辨识与认知能力,对于潜在的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的预见与认识,这就需要家长尽到监护义务,既要帮助未成年人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使其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也不要置他人于危险之中。
一旦发生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权益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之规定,应由侵权方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损害方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要用实际行动教会孩子负责任,有担当。
(编写人:尧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