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法律故事,用案例为群众传授法律之道、解读法律之惑,弘扬法治社会,共筑平安鹤城。今天,让我们来一起阅读这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而被判处刑罚的故事,看看法官是怎么给大家答疑解惑的。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8日,国庆长假刚过,好多人与亲朋好友相聚的劲头还没有过,肖某也不例外。这天肖某又与朋友小聚,餐桌上不免互相敬酒,几杯下肚已经有点儿醉了。聚餐结束后,肖某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驾车没问题,在酒后驾车行驶至鹤壁市山城区西环线水泥厂西门附近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经鉴定,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3.6mg/100ml。案发后肖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依法判决肖某犯危险驾驶动力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
很多驾驶员们认为自己酒后不会影响正常驾驶,对不会有更高的几率产生事故存在侥幸心理。要知道,适量的酒可能会使人的思维更加活跃,但是,人的身体各神经已经被酒精麻痹,虽然大脑清晰无比,但人的动作已经变得迟缓,不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可靠和合理的动作,去规避即将到来的危险。身体上的动作在酒后变得迟钝,难以迅速规避危险状况,从而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轻则财物损害,重则是鲜活的生命。然而,众多血淋淋的事故并未使大家警醒,事故只要没有轮到自己的头上,我们就永远不知道酒驾的危害性究竟有多大,可是事故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时,我们又真的能承受吗,那时再后悔,恐怕早已为时晚矣!
本案中肖某是比较幸运的,发生更严重的交通事故前被交警拦获,没有产生更为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但其也因危险驾驶罪背上了案底,并被判处刑罚。故在此提醒广大酒友们,为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开车莫喝酒,酒后莫开车。
(编写人:申丽春 王现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