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山城区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11月2日,原告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鹤山区军鹤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撞到被告王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货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刘某及二轮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受伤。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被告王某与原告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王某的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诉至法院后,经承办法官靳红英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刘某110000元。
现在城市汽车保有量剧增,交通环境复杂,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之间交会越来越复杂,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来越大。一些机动车驾驶人为图方便,随意停车,对违章停车阻碍来往车辆和行人视线的危险性视而不见,从而发生致使受伤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以本案被告王某为戒,遵守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不仅没有方便,还惹了官司赔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