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法律故事,用案例为群众传授法律之道、解读法律之惑,弘扬法治社会,共筑平安鹤城。今天,让我们来一起阅读这件因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二人在共同生活中性格不合产生争执纠纷的故事,看看法官是怎么给大家答疑解惑的。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刘某与王某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三年后,二人在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刘某给付王某彩礼88000元及红包2000元。2018年10月10日,双方办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的一年多时间里,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20年7月,刘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彩礼和红包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自由恋爱,双方办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刘某的证人证言与证人提交的取款明细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刘某给付被告王某彩礼及彩礼的数额为88000元。依照相关规定,作为结婚之用的彩礼在给付时应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赠与的条件未能成立时,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应予支持。但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订立婚约并同居生活,根据双方婚约解除及未领取结婚证的原因,兼顾当地善良风俗及原、被告同居时间,被告王某酌情返还彩礼一半(即44000元)为宜。关于原告刘某要求返还2000元红包钱,因不属于彩礼,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彩礼,系男女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对方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该项法律规定系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性规定,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现实生活中,很多男女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形式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质上双方已经构建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尤其是在本案中,因不能归结于女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全额返还彩礼明显不当,也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故可酌情减少彩礼返还数额。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若男女双方两情相悦,并愿意与对方厮守终身,应前往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双方的爱情加一把法律的保护伞,不仅是对恋爱结果的见证,也是对双方合法权利的保护。
(编写人: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