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法律故事,用案例为群众传授法律之道、解读法律之惑,弘扬法治社会,共筑平安鹤城。今天,让我们来一起阅读这件因在网上假冒女性和他人“网恋”而被判刑的故事,看看法官是怎么给大家答疑解惑的。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窦某在微信上化名“窦雨雯”“李晓雯”等女性名字冒充女性与被害人进行聊天,并假装与被害人进行谈恋爱,后在网络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编造各种理由实施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孙某4575元,骗取被害人高某69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方式骗取公私财物115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窦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判窦某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窦某违法所得11567元,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示】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人们交友、寻找感情慰藉的一个途径,网络交友越来越深入的走入人们的生活。很多人在平常的交际圈子里找不到自己命中注定的那个他/她,因此选择通过大型的相亲网站、微信摇一摇等网络途径寻找交友对象。可是近年来,网络交友的火爆也为很多不法分子提供了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的土壤,不断出现有网民朋友受到诈骗的现象。网络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在进行网络交友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在不清楚对方真实身份之前,不可随意轻信对方要求,尤其涉及钱财方面,更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转账汇款,谨防上当受骗。如果不幸遭遇诈骗情况,应当保留聊天、转账、通话记录等证据,立即报警,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编写人:王现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