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看,我托被告给我办事,给了他打点中介的钱,事儿也没办成,这钱咋能不退呢?”原告李某焦急地询问法官,这是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民事行为违法的民事案件。
刘某自称能够申请到公租房,原告李某听说后,就将3万元交给刘某作为中介打点费用,托刘某帮其申请公租房。后刘某告知李某未能成功申请,并退还了李某部分款项,然几经催促,刘某也未能还清剩余款项,遂被诉至法院。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向有关部门提交真实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方能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而不是进行“中介打点”的违法行为。原告李某称其将3万元交予被告刘某作为申请公租房的“中介打点”费用,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且损害了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制度,扰乱了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民事行为目的和手段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山城区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要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通过"走捷径"等不正当的手段,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很有可能“鸡飞蛋打”,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