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小李同就读于鹤壁市山城区某小学,放学后在同一家辅导机构内进行课后辅导,小李作为小班长,负责管理班级纪律。一天下午,小陈、小李放学后到该辅导机构进行课后辅导,在教室没有老师的短暂时间里,小陈对小李进行了挑衅,小李一时生气,拽着小陈的腿向教室外拖去,导致小陈摔倒在地,牙齿受伤。
小陈的家长得知事情经过后认为辅导机构和小李都存在过错,要求辅导机构和小李承担全部责任并共同支付后续治疗费用,三方因此产生分歧。争执无果后,小陈的父母将辅导机构和小李告到了山城区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本案中存在小陈事先挑衅小李的情况,小李的行为固然存在过错,而小陈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此外,该辅导机构在接收学生后,没有尽到看管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根据当事人过错责任程度,最终山城区法院判决小李承担40%的责任,辅导机构承担30%的责任,小陈承担30%的责任,按责任比例三方共同承担小陈的治疗费用。
法条速递: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