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执行案件

履行在被教育后

  发布时间:2020-10-30 08:49:55


    打伤别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就不用再赔偿了吗?李某的疑问在被鹤山区法院的执行干警解疑后,李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张某某与李某系街坊,因口舌之争产生误会,李某将张某某打伤,张某某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因故意伤害被判刑的李某在监狱中度过了一年。李某出狱后,张某某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家中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却躲避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各种执行措施,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困局。不久前,申请人看到李某回家,将消息告知执行法官。集中行动中,执行法官将其堵在家中。李某逃窜至家中小屋,试图反锁房门。这时迟那时快,执行干警迅速反应将李某抓住。李某情绪异常激烈,企图伺机逃脱。执行干警见其顽固不化,将其拘传至法院。

    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义,李某始终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认为当时打伤张某某也是因为其言语冲撞自己,自己也受到了刑事处罚,不会再出一分钱。执行法官见其态度如此恶劣,遂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其司法拘留15日。因害怕再次进入牢狱,李某当场同意和解。经过两个小时的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的家人送来了执行款。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