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孙某欣然从鹤壁中院民一庭领走姜某交来的调解款5500元,二人因买卖煤炭发生的纠纷自孙某2004年起诉法院后至此通过握手言和画上圆满句号。
孙某起诉法院诉称2003年5月经中间人孟某介绍,二人达成口头购煤合同,单价235元吨,其向姜某供煤46.5吨,煤款下欠8927.5元未付,要求支付下欠煤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后姜某不服,上诉至鹤壁中院民一庭,称其并不欠孙某煤款。二审期间姜某情绪异常激动。鹤壁中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祁祎于7月10日受理案件,通过阅卷发现双方03年发生纠纷,04年起诉法院,在一审期间曾当庭发生打架争执,双方6年积怨,均在打气官司。在庭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于7月28日及时通过开庭,让双方庭上诉“怨”,“怨气”吐出后,合议庭法官及时进行法律、情理、事理的劝导,并向他们宣传和谐理念。通过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双方最终化解积怨,于7月28日庭后达成调解协议,8月18日双方履行完毕,六年积怨打官司,至此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