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快审快结,案结事了。
“法官,我真的很生气,我们原来还是同事、朋友,他借了我一万块钱这么多年不还,我一直催他还钱都没有来起诉,没想到今年他家里的人翻脸不认人,我是咽不下这口气。”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刘某称因气愤必须要求王某支付借款的利息,而王某称利息不应该支付。经过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释明,王某最终同意偿还借款,还向刘某道歉,并主动承担了案件的受理费。刘某则放弃了对借款利息的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规范双方的借款行为。尤其是对于大额借贷,如果借贷双方对于借款有利息约定,一定要在借条中书面载明,如没有载明利息约定,诉诸于法律时将无法得到支持。另外在书写借条时,出借人一定要核对清楚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免出现因“小名”等与借款人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情形,继而导致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