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浚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的不断努力,9月25日,被执行人赵某将租赁费及租赁物的折价费共计123000元一同偿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使得这起因租赁引起的纠纷顺利执结。
2013年10月,赵某因承建浚县污水处理厂而向李某租赁了钢管等设备,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租赁关系发生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收取租金,后赵某以施工期间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为由请求延缓支付租金,李某表示理解并同意了该请求。直到租赁关系结束时,赵某仍有38424元的租赁费未支付给李某。2015年下半年,赵某继续向李某租借该套设备,直至2019年5月份赵某未支付租赁费51062.9元。因租金长期无法兑现,李某将赵某诉至浚县法院,经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赵某向李某支付租赁费89486.9元及返还租赁物。判决生效后,赵某并未履行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银行卡中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先对这部分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随后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联系赵某进行约谈。在前两次的约谈中,赵某均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租赁费用。案件因赵某拒绝履行义务而陷入了僵局。执行干警再次约见赵某,态度明确地告知赵某如果再继续赖账,将会对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迫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赵某同意履行义务。9月25日,在执行干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赵某将租赁物折现30000元与租赁费一同支付给李某,执行干警通过网络将冻结的120000元扣划至法院账户,由法院账户转至申请人李某账户,剩余款项赵某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李某,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