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师某某系朋友关系,双方经常有生意上往来。在师某某因生意周转困难的时候,赵某某伸出援助之手,向其借款96万元。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经赵某某多次催要,师某某拒不还款,赵某某向浚县法院起诉。
承办法官郭芳在接到案件后,详细看了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因案件涉及数额巨大,原告赵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承办法官认真审查,在经过多次联系后,终于与被告师某某取得了联系,通过了解情况,被告承认了96万元借款的事实。但因加上利息,总额过高,现在生意周转困难,无力支付这笔巨额借款,希望同原告和解处理。承办法官同原告联系表明被告的态度,但是原告表示,自己这笔钱也是通过借别人转给被告的,自己让步就得支付利息。且被告有房产,车辆,价值不菲,不应该是没有支付能力的人,考虑被告的态度,原告申请诉讼中保全,查封被告的房屋一套。
案件没有调解的可能性,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以后做出判决,并且将相关法律向被告进行讲解,有针对性的讲解其如果不履行将面临的执行措施及承担的法律后果。判决送达后的第三天,被告主动与原告联系,将所借本金及利息共计110万元全部转给原告,案件在原告申请执行前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