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下午,浚县法院综合庭一行四人前往新镇镇马湖村当事人的家中,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现场仅用几张桌子,搭出了一个简陋的“审判庭”,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
2017年9月9日,崔某因车祸致使伤残,浚县人民医院于抢救结束后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原告)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后,原告向浚县人民医院垫付崔某抢救费用21372.78元。后原告向崔某追要垫付的抢救费用,因崔某无偿还能力,只偿还部分救助金,无力支付救助基金会垫付的剩余抢救费用,原告遂将崔某诉至浚县法院。
考虑到崔某年过八旬,车祸受伤后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法院参加庭审,为便于当事人充分真实表达自己的诉求,承办法官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崔某的家中。
将法庭“搬到”当事人家中,既解决了当事人诉讼难的问题,也体现了司法便民的理念和浚县法院的人文关怀,让当事人感受到庄严的法律也有温暖的一面,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增强司法便民举措,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