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浚县某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人崔某来到浚县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130000元,并对执行干警表示感谢。
2015年,被执行人赵某、李某夫妻二人共同向浚县某商业银行借款100000元,杜某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因多次催要无果,浚县某商业银行将其三人诉至浚县法院,经法院判决赵某、李某偿还浚县某银行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杜某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赵某、李某及杜某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浚县某商业银行向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并未发现三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随即联系约见了赵某、李某二人,希望能够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经过多番劝说,最终,赵某、李某夫妻二人一次性将执行标的款偿还完毕,该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