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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区法院:双方已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应退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0-08-31 08:41:29


    双方在办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应否支持?近日,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受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15年6月,刘某与王某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三年后,二人在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刘某给付王某彩礼88000元及红包2000元。2018年10月10日,双方办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的一年多时间里,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彼此性格不合,无和好可能。2020年7月,刘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彩礼和红包钱。王某称自己并未收到刘某的彩礼88000元,而且两人是因刘某家人的阻挠才未领取结婚证。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自由恋爱,双方办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刘某是否给付被告王某彩礼及彩礼数额。开庭时,原告刘某的证人证言与证人提交的取款明细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刘某给付被告王某彩礼及彩礼的数额为8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作为结婚之用的彩礼在给付时应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赠与的条件未能成立时,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应予支持。

    但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订立婚约并同居生活,根据双方婚约解除及未领取结婚证的原因,兼顾当地善良风俗及原、被告同居时间,被告王某酌情返还彩礼一半(即44000元)为宜。关于原告刘某要求返还2000元红包钱,因不属于彩礼,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欠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二人订立婚约并同居生活,因不能归结于女方的原因导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全额返还彩礼明显不当,也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故法院可酌情减少彩礼返还数额。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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