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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矛盾非一日寒 十五日调解化隙嫌

  发布时间:2020-08-28 09:14:16


    赵某某与巩某某系朋友关系,双方一直有生意上的往来。2015年,赵某某在给巩某某提供一批货物后,巩某某为其出具了收据,但是在追要货款的时候,巩某某以产品质量有问题百般推脱,拒不支付所欠货款,赵某某不间断找到巩某某说和此事,但是双方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时隔五年,双方也因此中断了生意上的往来,赵某某认为再无法说和此事,向浚县法院起诉。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送达了相关手续,被告也顺利签收。但谈到该案件时,被告情绪激动地说不会给付原告所要的货款,因为当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部分产品被原告拉走,自己因此遭受很大损失。承办法官了解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分别给二人做工作。后原告同意让步,原本的货款是9000元,同意被告给付7000元。被告得知原告让步后,来到法院提交了当时原告拉走部分货物时的签收条,上面载有详细的金额。原告查看签收条以后,表示当时自己确实拉走了一部分货物,同意直接减去拉走的货物金额。最终,双方顺利和解,被告直接给付原告4610元现金,二人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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