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结一起人事争议案件。
山城区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李某以该事业单位拖欠其工资福利待遇为由向山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山城区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即人民法院受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仅限于双方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原告李某系该事业单位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但双方未签订聘用合同,且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争议事项系因养老保险、工资、奖金、津贴、福利是否发放以及数额产生的争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承办法官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后,原告仍然坚持其诉讼请求,故山城区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