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浚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宅院引起的父女间的共有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系父女关系,被告李某在原告所有的宅基地处建了三间房屋,便一直居住在那里。原告年事越来越高,希望同被告共同生活,方便照顾,但是被告不愿意原告居住在自己家中,双方发生争执。经多方调解不下,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立案以后,朱绍新法官向原、被告了解案件情况。原告称房屋宅基地是自己的,被告只是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并且在建造房屋的时候,自己也出钱了,自己也应该享有居住权。被告认可了原告的说法,但是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所建,所有自己建的房屋的居住权归自己所有,自己也不愿意同原告在一处宅院共同生活。赡养原告也可以,但是就是不能住自己的房屋。
原告年事已高,身边需要有人照顾。承办法官朱绍新多次同被告取得联系,从人情到法律,讲明法理法意,说明利害关系,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在开庭当庭,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同意让原告居住其中的一间,双方就赡养问题也一并谈妥,一起家庭矛盾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