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近日,浚县法院小河法庭审理了一件离婚诉讼案,案件经过承办法官诉中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当庭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26000元。
李某与耿某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2004年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两个孩子一直由耿某抚养。李某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孩子由耿某继续抚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书和应诉通知书,并传唤二人来到浚县法院小河法庭。谈话中,耿某说长子已到16周岁,按照农村风俗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为了给孩子营造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过一番调解,李某还是保持离婚的姿态,眼看和好无望,耿某只好同意离婚,但又纠结于李某长期不尽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因此要求离婚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相互承担抚养费,并要求李某承担自2013年起至今的抚养费。但李某称虽然两个孩子在耿某家生活,但在其离开家之后对两个孩子也尽到了抚养义务,例如给孩子买衣服给孩子钱等,再加上两个孩子7年以来一直由耿某照顾抚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应该继续由耿某抚养。案件进入了僵局,这时承办法官看到双方都是为孩子考虑,或许从孩子为入手点,听取下孩子的意见,双方会有所退步。承办法官询问了两个孩子,两个孩子称自母亲李某外出一直随父亲耿某和奶奶生活,因为和父亲在一起的时间长了,更愿意同父亲耿某生活。知道孩子们都愿意跟随父亲,耿某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李某也感到很愧疚。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劝解双方各退一步,最终,李某自愿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26000元,耿某也同意抚养两个孩子。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两个孩子由耿某抚养,李某自愿一次性付清抚养费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