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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损害达成和解 主动如约按期履行

  发布时间:2020-07-31 17:32:21


    7月30日上午,被执行人张乙向浚县法院交付15000元执行款,履行第二次执行和解义务。

    张甲夜间在张乙经营的鱼塘垂钓,由于垂钓鱼竿超过该鱼塘要求使用的高度,不料触碰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而触电身亡。由于张某乙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张甲的5位继承人将张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经浚县法院判决,张乙赔偿张甲继承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251元及10000元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生效后,张乙却未履行义务,张甲的继承人向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联系张乙督促其履行义务,张乙一直觉得自己很冤枉,说自己不仅在鱼塘拉铁丝、写标语,还在微信群里通知了安全防护注意事项,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执行干警耐心对张乙解释,其作为鱼塘管理人,并没有对张甲使用的鱼竿进行检查,并且允许张甲夜间垂钓,未合理尽到管理责任,这是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原因。执行干警并向张乙告知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后果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张乙很快转变思想,愿意履行义务,但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执行干警看其履行义务态度不错,便促使双方和解,经与申请人沟通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张乙分期履行,张乙首次履行了30000元。今日,张乙如约履行第二次执行款15000元。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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