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不如实陈述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释理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7-29 16:30:38


    2018年,河南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销售合同,为案外人安装光伏电站,总款20000元,刘某从事了涉案光伏销售合同相关工作。工程完工后,刘某收到部分工程款10000元后未交付河南某公司,后河南某公司将刘某起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中,被告刘某辩称自己是公司员工,收到原告所述的10000元以后,给了另一个员工。其与原告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对此刘某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后山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10000元。

    判决宣判后,刘某感到很冤枉,情绪激动,于是一审法官多次与刘某面对面做了大量判后答疑工作。这时刘某才道出实情:其与原告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也没有将10000元交付另外一个员工,但是原告应当给付其提成6000元,并有证据予以支持。一审法官这才了解了真相,对刘某进行了严肃批评,不如实陈述既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刘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一审法官引导刘某上诉,最后二审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将一审判决刘某支付河南某公司10000元,改判为刘某支付河南某公司4000元,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必须如实陈述,人民法院是靠证据判案,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如实陈述既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会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